公一百四十八条-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

2024-07-12 00:06:12 / 05:03:52|来源:共和县信息

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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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

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规和公司章程,违法代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。 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。现行公148条对董事、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进行规定,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挪用公司资金、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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